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法 官 宋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