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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6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先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92年度訴字第2087號),再經本院於93年6 月23日駁回上訴(93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嗣經最高法院於93年9月9日駁回上訴(93年度台上字第4723號)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4年4月1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前來(聲請人並未聲請免除受處分人上開有期徒刑1年6月之執行,是受處分人上開有期徒刑1年6月之宣告刑,仍需執行,附此敘明),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法 官 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