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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5 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4 月18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211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835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