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6001900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1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黃俊明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