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 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3年7月28日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執行強制工作行將於96年 7月28日期滿,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 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