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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 1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8月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官有明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