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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7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除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 3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由聲請人於94年 6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 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影本,聲請免除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誤,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周煙平法 官 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棟樑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