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174號),聲請酌減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中雙親年邁且患病,皆賴被告一人撫養,家中經濟因被告收押而陷入拮据,希望能於執行前交保,安頓家人,並降低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已裁定准許聲請人即被告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交保(本院96度聲字第171、214、1052號裁定),且本院參酌聲請人即被告犯罪情節重大,被害人被詐騙金額有高達千萬元以上者,仍認本案之交保金額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當,聲請人猶執前詞再請求交保並降低保證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汝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