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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8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6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94年9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7月6日泰所教字第096110 040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王詠寰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