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1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侵占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民國96年 8月16日接獲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得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972號刑事判決確定後,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 284號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指揮執行,然檢察官於執行時並未傳喚聲明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又聲明人前由最高法院以78年度台上字第43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並未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不得與上揭執行案件相關之刑期互相折抵,聲明人易科罰金之權益,同遭剝奪,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亦屬違法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之聲明異議,係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是故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查依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內容,聲明人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 97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更字第 284號案件執行(原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判決;原同檢察署78年度執字第4256號、95年度執他字第43號執行),再經減為有期徒刑 2月,並無有關檢察官指揮受刑人執行或為刑期折抵之記載。聲明人徒執得悉檢察官聲請減刑之事實,任意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林勤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