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脫逃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郭 豫 珍法 官 莊 謙 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柑 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