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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20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