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6日、13年8月26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26日確定,於民國85年9月24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10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60037548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