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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2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脫逃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