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由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4年5月6日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5月30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素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