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再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36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甲○○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3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三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7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6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其所述理由均非再審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秋雄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