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91號
再審聲請人 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保護管束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聲字第181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記載。
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明文規定。
三、聲請再審的對象,僅以確定判決為限,至於「裁定」,無論程序上駁回裁定,或關於實體事項的裁定,均不得聲請再審,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20-422條。
聲請人甲○○針對本院96年度聲字第18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所聲請事由,可提出相關文件報告於觀護人,尋求免除保護管束執行的可能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