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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更(一)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朱光仁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