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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侵占 │ 誣告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期刑三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0年3月30日 │ 90年6月29日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及├───┼─────────────┼─────────────┤│查 │ 年 │ 92 │ 92 ││ 案├───┼─────────────┼─────────────┤│年 │ 字 │ 自 │ 自 ││ 號├───┼─────────────┼─────────────┤│度 │ 號 │ 36 │ 36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2 │ 92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4392 │ 4392 ││ ├─┼─┼─────────────┼─────────────┤│ 實 │判│年│ 93 │ 93 ││ │決├─┼─────────────┼─────────────┤│ 審 │日│月│ 5 │ 5 ││ │期├─┼─────────────┼─────────────┤│ │ │日│ 18 │ 18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6 │ 96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1088 │ 1088 ││ 日 ├─┼─┼─────────────┼─────────────┤│ │確│年│ 96 │ 96 ││ 期 │定├─┼─────────────┼─────────────┤│ │日│月│ 3 │ 3 ││ │期├─┼─────────────┼─────────────┤│ │ │日│ 8 │ 8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三月 │ 一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不得易科罰金 │├───────┼─────────────┼─────────────┤│ 附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察署96│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度執字第3068號 │度執字第3068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