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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盜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懲治│有期徒│78年7月1│本 院 │83.08.25 │廢止前懲治│第6條、第2│有期徒刑││盜匪│刑15年│日。 ├────────┤ │盜匪條例條│條第1項第3│7年6月,││條例│,褫奪│ │83年度上訴字第 ├─────┤第3條第1項│款 │褫奪公權││ │公權5 │ │3885號 │83.10.07 │第10款前段│ │2年6月。││ │年。 │ │ │ │ │ │ │├──┼───┼────┼────────┼─────┼─────┼─────┼────┤│竊盜│有期徒│78年9月4│台灣台東地方法院│78.09.27 │刑法第320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8月 │日。 ├────────┤ │條第1項 │第3款 │4月。 ││ │。 │ │78年度易字第482 ├─────┤ │ │ ││ │ │ │號 │78.10.24 │ │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