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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38歲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附表編號4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附表編號4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6月及85年11月至86年1月16日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1、2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附表4減刑後之刑,與附表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秋雄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