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壹之犯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附表貳之犯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壹萬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菊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