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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間及83年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吸用麻藥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拾貳年 │ 有期徒刑參月 │├───────┼─────────────┼─────────────┤│ 所 犯 法 條 │91年1月30日公布廢止前之懲 │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 │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 │ │第4款 │├───────┼─────────────┼─────────────┤│ 犯 罪 日 期 │ 82年12月至83年4月 │ 83年1月至83年4月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3 │ 83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7427 │ 7427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84 │ 84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3495 │ 3495 ││ ├─┼─┼─────────────┼─────────────┤│ 實 │判│年│ 84 │ 84 ││ │決├─┼─────────────┼─────────────┤│ 審 │日│月│ 8 │ 8 ││ │期├─┼─────────────┼─────────────┤│ │ │日│ 30 │ 30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 84 │ 84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3495 │ 3495 ││ 判 ├─┼─┼─────────────┼─────────────┤│ │確│年│ 84 │ 84 ││ 決 │定├─┼─────────────┼─────────────┤│ │日│月│ 10 │ 10 ││ │期├─┼─────────────┼─────────────┤│ │ │日│ 24 │ 24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備 註 │ 不得減刑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