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多層次傳銷之管理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4月間某日起至90年10月26日止犯違反多層次傳銷之管理罪,由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024號、93年度偵字第65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而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罪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