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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9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玖月,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玖月,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與附表編號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與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楊貴雄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素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