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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0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3月中旬某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4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判決可稽。茲聲請人之犯罪日期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因之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不得減刑之列。本件聲請人遽予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許國宏

法 官楊貴志法 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