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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3年11月23日至94年7月25 │ 95年3月7日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4 │ 95 ││ 案├───┼─────────────┼─────────────┤│年 │ 字 │ 核退偵 │ 偵 ││ 號├───┼─────────────┼─────────────┤│度 │ 號 │ 1191 │ 5469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4 │ 95 ││ │案├─┼─────────────┼─────────────┤│ 後 │ │字│ 易 │ 簡 ││ │號├─┼─────────────┼─────────────┤│ 事 │ │號│ 1806 │ 2076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1 │ 4 ││ │期├─┼─────────────┼─────────────┤│ │ │日│ 24 │ 26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 94 │ 95 ││ 確 │案├─┼─────────────┼─────────────┤│ │ │字│ 易 │ 簡 ││ 定 │號├─┼─────────────┼─────────────┤│ │ │號│ 1806 │ 2076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3 │ 5 ││ │期├─┼─────────────┼─────────────┤│ │ │日│ 20 │ 29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 │└───────┴─────────────┴─────────────┘┌───────┬─────────────┬─────────────┐│ 編 號 │ 三 │ │├───────┼─────────────┼─────────────┤│ 罪 名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六月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 92年中某日 │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查 │ 年 │ 93 │ ││ 案├───┼─────────────┼─────────────┤│年 │ 字 │ 偵 │ ││ 號├───┼─────────────┼─────────────┤│度 │ 號 │ 495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 │年│ 95 │ ││ │案├─┼─────────────┼─────────────┤│ 後 │ │字│ 上訴 │ ││ │號├─┼─────────────┼─────────────┤│ 事 │ │號│ 244 │ ││ ├─┼─┼─────────────┼─────────────┤│ 實 │判│年│ 95 │ ││ │決├─┼─────────────┼─────────────┤│ 審 │日│月│ 6 │ ││ │期├─┼─────────────┼─────────────┤│ │ │日│ 7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 │年│ 96 │ ││ 確 │案├─┼─────────────┼─────────────┤│ │ │月│ 台上 │ ││ 定 │號├─┼─────────────┼─────────────┤│ │ │日│ 2650 │ ││ 日 ├─┼─┼─────────────┼─────────────┤│ │確│年│ 96 │ ││ 期 │定├─┼─────────────┼─────────────┤│ │日│月│ 5 │ ││ │期├─┼─────────────┼─────────────┤│ │ │日│ 11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三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數罪併罰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