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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0年1月間起至81年1月15日止施用海洛因,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2月,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素花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