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5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所犯附表編號4、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所犯附表編號7、8、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8、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所犯附表編號4、5、6罪及7、8、9罪,均合於減刑條件,亦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錦印法 官 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嬋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