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之時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與附表編號3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法 官 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