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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四號、第一八二一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0六號、第一八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