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陳 春 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家 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