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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妨害秘密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秘密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秘密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