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連續犯偽造公印文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0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549 號、第12331 號:95年度偵字第806 號、第1295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6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
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陳 春 秋法 官 謝 靜 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珮 茹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