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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過失重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25日,犯過失重傷害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55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逸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