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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妨害家庭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家庭、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陳貽男法 官 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月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