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鄭維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均減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應減為拘役壹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276條第1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