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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7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5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9月起,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