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間起至93年9月15日止犯刑法第267 條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905 號、第159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法 官 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秋帆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