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0日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09號、第9921號,及移送併辦,同署94年度偵字第21557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等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