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曾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30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侵害墳墓屍體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75號裁定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陳貽男法 官 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月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