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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6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2月間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68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63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2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18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經宣告5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