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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4月起止93年9月15日止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905、1591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