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起至93年9月15日間犯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桂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