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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8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違反│有期徒│91年8月6│本 院 │93年5月20 │電信法第56│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電信│刑2年 │日 ├────────┤日 │條第1項 │第3款 │1年。 ││法 │。 │ │93年度上更㈠字第├─────┤ │ │ ││ │ │ │161號 │93年6月24 │ │ │ ││ │ │ │ │日 │ │ │ │├──┼───┼────┼────────┼─────┼─────┼─────┼────┤│詐欺│有期徒│91年7月 │本 院 │92年12月16│刑法第339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1年6│27日至91├────────┤日 │條第1項 │第3款 │9月。 ││ │月。 │年8月初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2104號 │92年12月16│ │ │ ││ │ │ │ │日 │ │ │ │├──┼───┼────┼────────┼─────┼─────┼─────┼────┤│搶奪│有期徒│91年7月 │本 院 │92年12月16│刑法第325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7月 │28日。 ├────────┤日 │條第1項 │第3款 │3月又15 ││ │。 │ │92年度上訴字第 ├─────┤ │ │日 ││ │ │ │2104號 │93年3月4日│ │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