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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9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7日,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9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乃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9月21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 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係屬自首,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麗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