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勒戒斷癮後三犯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77年6月20日三犯施打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7年訴字第6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偵字第5452號),判決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本院78年上訴字第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5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