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於89、90年間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本院以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真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