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為83年10月間,檢察官誤載為83年6月16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應為83年6月間某日,檢察官誤載為83年6月16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官有明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非法販賣麻醉藥品 │ 明知為禁藥而牙保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 │├───────┼─────────────┼─────────────┤│ 犯 罪 日 期 │ 83年10月間 │ 83年6月間某日 │├───┬───┼─────────────┼─────────────┤│偵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3 │ 83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2378 │ 12378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3 │ 93 ││ │案├─┼─────────────┼─────────────┤│ 後 │ │字│ 重上更五 │ 重上更五 ││ │號├─┼─────────────┼─────────────┤│ 事 │ │號│ 89 │ 89 ││ ├─┼─┼─────────────┼─────────────┤│ 實 │判│年│ 93 │ 93 ││ │決├─┼─────────────┼─────────────┤│ 審 │日│月│ 7 │ 7 ││ │期├─┼─────────────┼─────────────┤│ │ │日│ 2 │ 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3 │ 93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5343 │ 5343 ││ 日 ├─┼─┼─────────────┼─────────────┤│ │確│年│ 93 │ 93 ││ 期 │定├─┼─────────────┼─────────────┤│ │日│月│ 10 │ 10 ││ │期├─┼─────────────┼─────────────┤│ │ │日│ 14 │ 14 │├───┴─┴─┼─────────────┼─────────────┤│合於中華民國九│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有期徒刑7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