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定其執行刑。至附表編號4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不得與編號1、2、3之罪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王詠寰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